時報記者 徐誠憶SD記憶卡 通訊員 尚法  
  時報訊 小伙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一年後被診斷罹患腎癌,保險公司認為,小伙隱瞞病結婚史,在買保險前就患有腎病不肯理賠。於是,小伙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昨天下午,上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王先生,26歲,溫州人。2012年8月,王先生在某保險公司買了份“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總保額49萬西裝外套元,分20年繳費,每年繳1.3萬多元。
  2013年7月,王先生被確診為左腎腎細胞癌。隨後,王先生到保險公司理賠,其間,王先生簽了一份《個人咖啡機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10月中旬,王先生沒有等到理賠,卻等到了一紙解除保險通知書,保險公司拒賠。
  王新竹買屋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先生在買保險前是否向業務員告知病史,成了爭論焦點。
  原來,在2012年2月,王先生曾做過體檢,結果是他的左腎有腎結石、錯構瘤等病狀。而在保險公司代理人出具的電子投保單上病史一欄中,王先生填寫的均是“無”的選項。根據《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代理人認為:“王先生沒有告知,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王先生代理律師反駁:“王先生的父親在48歲時因肺癌去世,保單也是同一個業務員辦的。而該業務員為王先生辦理時卻沒有詢問這一項,說明業務員為了拉業務,並沒有詢問王先生的意見,擅自填寫病史、家族病史等內容。”
  保險公司代理人拿出《個人保險合同變更申請》說:“王先生在上面寫下:‘2012年2月體檢時提示有錯構瘤,但身體一切正常,沒有不適應狀,故投保時忘記告知情況’的理由,並確認簽字,便是認同瞭解除合同。”
  王先生稱簽字時,工作人員曾暗示他這是理賠程序,不然他是不會簽的。而他的代理律師也提出,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涉嫌騙取王先生簽名,申請書並不合法真實。
  法官沒有當庭宣判此案。休庭後,雙方都表示願意庭外和解。
(原標題:保險公司以“隱瞞病史”為由拒賠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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