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臺灣《聯合報》
  中新網3月8日電據臺灣《聯合報》報道,促成臺灣“軍法”重大變革的洪仲丘案昨天(7日)一審宣判,桃園地院合議庭認定洪是意外死亡,18名被告最重判8月徒刑,5人無罪;聆判後,洪母泣訴“判太輕,無法接受”,白衫軍罵“司法不如‘軍法’”。
  “我們也不服!”五四二旅前旅長沈威志聆判後表情淡然,透過律師說“勇於面對,堅持無罪”,何江忠、徐信正、範佐憲和陳以人等被告的律師也說“沒人要害洪,應該判無罪,我們要上訴”。
  桃園地院對“雙方都不滿意”表示尊重,不做評論。桃園地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桃園地院認定洪意外死亡的關鍵,是法醫石台平作證指熱傷害不會累積,休息兩個鐘頭即不會有事,管理士陳毅勛強行操練洪仲丘是早上7點多,50分後即正常作息,直到下午3點才又操練,當時是另一管理士李念祖主持操課,洪是下午5點多中暑。
  石的證詞等於切斷了陳毅勛與“凌虐致死罪”的因果關係,讓陳由起訴最重可判無期徒刑的重罪,變成凌虐部屬的輕罪,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昨天宣判時,法庭外白衫軍聲援,被告中只有沈威志、副連長劉延俊到庭聆判,洪的父母、姐姐、洪家律師團都到場。
  聽到宣判結果,洪家屬嘆“很失望”,沈威志和劉延俊很淡定,下庭後洪母眼眶含淚說不出話,洪父和洪姐說“不符社會期待”,將研議上訴。
  洪案判最重的是洪的連長徐信正,被判8月,沈威志、何江忠、劉延俊、陳以人、範佐憲等5人都判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合議庭認定他們明知士官帶照相功能手機不能悔過處分,仍簽公文把洪送禁閉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私行拘禁罪論處。
  二六九旅憲兵官郭毓龍未經旅長批可就把人關進禁閉室,依兩個職權妨害自由罪分判拘役30天和徒刑3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另外,管理士李念祖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6個月,副室長羅濟元等4人均判5個月徒刑,都可易科罰金。禁閉室室長蕭志明等5人因不在勤,均判無罪。  (原標題:台陸軍下士死亡案被告獲輕判 家屬失望研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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