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底線:公平正義與依法治國》
  作者:俞可平 主編
  出版社:中央編譯出版社
  2014年10月
  【編者按】
  近日,由中共中央編譯局副局長俞可平教授主編,國內十八位知名的政治學家、法學家和社會學家的代表性學術文章結集而成的《國家底線:公平正義與依法治國》一書,在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前夕,由中央編譯出版社出版發行。本書主編俞可平教授在序言中,鮮明地指出:“做人要有底線,治國同樣要有底線。公平正義與依法治國,就是現代國家的底線。”
  依憲治國:責無旁貸,樂見其成
  自新中國1954年憲法起,已然六十載。2014年4月,《中國法律評論》雜誌(以下簡稱《中法評》)邀請被譽為“中國法治三老”的郭道暉、江平和李步雲三位先生共同對話。對談伊始至終,他們精神矍鑠,思維敏捷,說憲法,話共識,論改革,就當前的法治熱點和焦點問題展開了廣泛而深入的討論。
  《中法評》:請您三位談談對三中全會決定的理解和看法。
  郭道暉:十八屆三中全會有一個提法:“法治中國”,什麼是法治中國?法治中國與法治國家都內含“國家”,它們是同一概念還是兩個概念?第九條的標題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裡面就把“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提出來。由此可見:“法治中國”是個大概念,包括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和法治政府。而且,不只是就國內而言,更重要的是,提出“法治中國”,還包含表明我們作為法治世界的一員,是一個國際法主體。所以,必須立足於法治世界,必須遵守和執行我們已經簽訂的國際條約。
  江平:現在地方司法體制改革,將省一級財權、人事權集中起來,我是很贊成的,但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我覺得在省一級這麼做絕對是利大於弊,因為司法的干預絕大多數都是來自基層,尤其是從基層法院開始,所以喬石當時就提出地方政法委不應當干涉地方法院的案件。那麼,要擺脫地方的影響,就必須和地方的人事權、財權分開,避免各種瓜葛。當然,也有人擔心跟地方一脫離,子女上學都麻煩了,但這些問題還是屬於次要的。無論在哪一個省,離開了省政府,事情就非常麻煩。
  李步雲: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作為對應關係,包含某些道理,國家和社會嘛,但整體上來看,法治國家包括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包括立法機關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司法機關獨立工作。我對一個問題有保留意見,即將依法治國看做治國理政的方式。對此,我認為還是強調“方略”比較好,“方式”指的是法律手段,不是說不可以,但沒有“方略”好。現代國家的治國理念追求的應當是依憲治國、依法治國,依憲執政、依法執政。最後,必須強調民主。個人決定問題,少數或者少數人決定問題,總比多數人決定問題要差。一個籬笆三個樁,一個好漢三個幫嘛。另外,法律強調是從多數人的意志中來的,因此讓法律說了算比個人說了算要高明,能少犯錯誤。□郭道暉 江平 李步雲
  法治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
  把公平正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緊緊圍繞公平正義來推進社會體制和司法體制改革,道出了公平正義與全面深化改革之間的關係,也道出了歷史發展的邏輯內涵。
  堅持公平正義與實現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
  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之一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全面深化改革,一是要縮小收入差距,完善分配體制。設計收入分配體制,既要超越既得利益,又要考慮既得利益,既要考慮中國現實實踐,又要考慮人類社會近二百年來的歷史和挑戰,這的確需要大智慧。二是大膽探索。公平正義常常會牽扯對社會發展歷程的基本評價,對於思想史的基本判斷,面對這樣一個問題,我們的思想需要有與之相適應的知識儲備,在認識方法上需要有博大的包容性和歷史的縱深性。三是要深入研究貧富差距和分配體制問題,必然會碰到諸如所有制、市場機制、社會保障、政府職能以及社會參與等問題,需要戰術和技術上的社會創新。
  公平正義與社會體制改革
  公平正義的原則要求在社會體制改革中關註人民群眾社會生活中富有生氣的價值觀念,諸如公正與權利、義務與同意、榮譽與德性、道德與法律,等等。公平正義要求社會有一種善良生活以及支持這種善良生活的共同價值——公共善。
  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制度,在這裡,公平正義涉及福利最大化。一是繼續探索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努力打破雙軌制。二是努力實現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的核心就是確保包括低收入群體在內的各類社會群體有支付社會保險的財政能力,標準是保證基本生活。三是把基本社會保障的差異問題擺在重要位置,努力實現城鄉、地區、部門,甚至個體之間的差異協調與統一。四是堅持社會政策兜底,保障民生的基礎上進一步改善民生。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在中國,建立在公平正義基礎上的法治社會必須加快事業單位改革和完善吏治制度。如果說建立在事業單位改革基礎上的社會共同體重構是法治社會的骨骼的話,那麼,建立在吏治制度改革基礎上的價值重建則是法治社會的靈魂,二者缺一不可。□丁元竹(國家行政學院決策咨詢部,本文為特邀撰寫,系首次刊發)
  依法治國必先依法治黨
  依法治黨不是一個抽象的口號,也不是一種權宜之計,而是一種治理模式。各級黨組織必須在國家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活動,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黨帶頭遵守法律的一個前提,就是黨組織不得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必須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活動。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要努力完善國家的法律和黨的法規。依法治國和依法治黨,首先要求法律法規的完備。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合理,依法治國和依法治黨就不會有理想的效果。因此,要特別重視黨和國家的法規制定工作,一定要確立一整套科學的、民主的立法和決策程序,確保每一部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成為“良法”,即最大限度地體現民意和正義。
  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都要嚴格遵守黨的法規。黨內法規是黨員和黨組織的行為規範,黨章是黨內生活的最高準則。黨員領導幹部要模範遵守黨章和黨內法規,自覺維護黨章和黨內法規的權威,堅決抵制各種違犯黨章和黨內法規的錯誤言行。
  要加強黨員的法治教育,增強黨員的法治意識,培養黨員的法治精神。在黨校教學、黨員培訓、幹部考核、理論宣傳中,要突出法治精神,使國法黨法教育成為黨員教育的基本內容之一,將法治素養成為考核黨員和黨員幹部是否合格的一個基本指標。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知法、守法,養成依法辦事的行為方式。 □俞可平(原載《學習時報》,2010年3月15日)  (原標題:在“不確定性”世界,給國家一個“確定性”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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