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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本報通訊員彥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見到救護車為爭取急救黃金時間飛馳而過;不少公眾也呼籲公眾為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讓出綠色通道。然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但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不受限制。
  近日,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人民法院就判決了相關案件。在案件中,醫院救護車為爭取急救時間闖紅燈,進而引發交通事故。
  今年4月,海鹽縣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醫院120急救中心的救護車在救援過程中闖紅燈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
  2012年6月一天的下午,海鹽某醫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急救電話,對方稱某工廠有一工人受傷,情況比較嚴重。急救中心接到電話後馬上安排救護車前往救援。駕駛員陸某駕駛救護車在途經某路口時,為縮短救援時間闖紅燈,不慎與經過該路口的黃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黃某受傷嚴重,當場昏迷。
  交警認定,陸某駕駛機動車不按導向箭頭行駛且違反信號燈,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黃某經救治支出了醫療費11萬餘元。
  在庭審過程中,醫院抗辯稱其為救護病人而闖紅燈,沒有主觀惡意,應當適當減輕賠償責任。
  近日,法院判決醫院對原告黃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因救護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判決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原告26萬餘元,原告剩餘損失由醫院全部賠償。
  無獨有偶。2013年,海鹽縣法院曾審理一起類似案件。2011年10月,海鹽某醫院的救護車在通過路口時因闖紅燈而發生車禍。當時,救護車中正載著傷員徐某。
  原來,徐某因跨越水溝時踩空致右腳受傷,徐某撥打96120急救電話請求醫院救治。在送醫途中,救護車駕駛員金某在通過路口時未按交通信號燈行駛,救護車與梁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事故發生後,交警認定金某擔事故全責。
  徐某認為,此次車禍加重了自己的傷情。為主張賠償,2012年9月,徐某將醫院告到了法院。司法鑒定認為,不排除徐某的損傷後果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次要的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醫院派出專用救護車為急診病患者提供急救醫療服務,與傷者建立的是一個院前急救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救護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作為原告的徐某既可以依合同向醫院主張違約責任,也可基於侵權主張賠償責任。徐某選擇合同之訴,並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經過審理,2013年8月,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徐某損失人民幣6000餘元。
  (原標題:救護車救援途中闖紅燈肇事被判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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